公文轉知:重申各級學校應落實防制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之預防工作,務必依規定訂定相關規範及計畫。 - 新北市金山區三和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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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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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重申各級學校應落實防制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之預防工作,務必依規定訂定相關規範及計畫。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2月21日勞職授字第1140250231B號函、教育部114年2月26日臺教資(六)字第1140020143B號函、本府114年3月4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65504號函、本局114年3月10日新北教秘字第1140384647號函(本函諒達)辦理。
二、各級學校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3條第2項辦理相關不法侵害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及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三、勞動部於114年2月21日公告修正「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如附件),教育部據以編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範文件(114年7月版),置於教育部學校安全衛生資訊網(網址:https://reurl.cc/XQ1p4M),提供學校遵循及下載使用。請學校依上開指引及計畫範本訂定相關規範及計畫,並落實執行,以維護學校及相關工作者之權益。
四、另查職場霸凌亦屬不法侵害其中一種樣態,惟職業安全衛生法就職場霸凌一節尚未訂立相關專節規定,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來文說明,法規過渡期間,適(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人員仍應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辦理職場霸凌案件;又若學校已成立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得免再設安衛辦法之防護委員會。
五、為保障學校人員權益,於遭受不法侵害時有相關規定得依循,建議各校應成立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以專責辦理學校職業安全事項(含不法侵害之處理),並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組設。另須注意辦理職場霸凌案件時,前開職業安全衛生組織之組成應符合安衛辦法所訂之外部專家學者之比例限制。
六、副本抄送本局幼兒教育科,請協助週知本市各私立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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